五部门联合出台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得被监听,办案机关人员也不得派员在场。律师阅卷过程中,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这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规定》要求法检公司以及国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规定》提出了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措施,强调法检公司及国安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要追究违纪责任。《规定》强调,要依法规范法律服务秩序,严肃查处假冒律师执业和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已经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或利用相关法律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非法牟利的,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1 会见
封杀监听律师招数
《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受监听在刑诉法中已经提及,只是法律并没有明确细化,在个别地方中,律师会见中被各种方式监听的情况仍然存在。
洪道德称,《规定》对监听条款予以细化,这对办案机关的监听行为将会有更大的约束。比如,《规定》列举了监听的情形,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讯问室会见应关闭录音、监听设备。这意味着个别办案机关的监听方式都被囊括其中,对办案机关的约束性将会更明显。
解读2 阅卷
防打擦边球限制律师阅卷
《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
解读:
洪道德称,以前,律师在起诉阶段只能看到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司法鉴定书等少量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其他证据材料办案机关有权不让律师看。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的阅卷权保障有所好转,阅卷范围逐渐扩大。不过,在个别地方以及个别案件中,律师的阅卷权还是存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由于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办案机关用打擦边球的方式限制律师的阅卷次数和阅卷时间,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洪道德认为,目前看,律师阅卷的时间长、次数多与只能阅纸质卷宗有关。他建议,有条件的办案机关可以向律师开放电子卷宗阅卷。
解读3 发言
随意打断律师发言违规
《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依法公正保障,以便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法官可以对律师的发问、辩论进行引导,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
解读: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认为,法官随意打断律师发言的情况存在,主要是法官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不到位。因此,《规定》设专门条款对法官的这种行为约束具有实际意义。
田文昌表示,《规定》提出了法官引导庭审的具体情形,这意味着在这些情形之外,法官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将被视为违规,这将有利于保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权,保护律师的辩护权得到正常行使。
解读4 追责
将震慑办案机关人员
《规定》: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解读:
田文昌认为,《规定》提出的追责条款是整个规定的一大亮点。因为,很多时候虽然有很多规定,但如果没有追责条款就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
田文昌分析,从《规定》的具体条款来说,如果发现办案机关阻碍律师行使权利的行为,律师可以向同级或上级检察院申诉控告,这实际上指明了具有受理控告的部门,说明追责条款并不是务虚条款。此外,该条款还对阻碍律师职业行为的具体人员将受到何种处分做了具体规定,这将对可能出现上述行为的办案机关人员形成震慑。
田文昌表示,《规定》出台后,相关部门会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具体控告部门中的哪个部门来负责此事将会确定,建议有关部门对律师控告申诉的具体程序予以明确,方便律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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