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据网络(请漫画作者与本报联系以奉稿酬)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推出认罪协商机制(本报曾报道)。此举措经媒体报道后,引发法学界和公众的广泛争议。许多人点赞,也有人质疑司法公正怎么可以协商呢?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2月14日发布,在办理符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达成协议,并签署认罪协商承诺书,检察官提起公诉时,不仅将建议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而且提出比同类犯罪行为正常量刑建议减轻10%至20%幅度的建议。
有专家指出,不久前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表示,将在借鉴诉辩交易等制度合理元素基础上,抓紧研究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司法制度改革,认罪协商还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撑。
资料
“认罪协商”:我国司法界多年的制度实践
“认罪协商”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符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达成协议。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会以协议确定的罪名受到起诉,但是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会建议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并在同类犯罪行为正常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减轻10%-20%的幅度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近年里出现的“认罪协商”,“认罪认罚从宽”,“轻案认罪协商程序”,都有“诉辩交易”的影子。我国司法界这样的制度实践其实并非新鲜事。
早在14年前,内地就有了诉辩交易的司法实践。2002年4月,“孟广虎故意伤害案”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期间,公诉机关提出: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
2015年底,北京市朝阳检察院在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首次适用刑事速裁“认罪协商”机制。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具有自首和赔偿情节。该院在原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零十日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幅度内减轻20%量刑幅度与蔡某某签订《认罪协商承诺书》,以刑事速裁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蔡某某最终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链接
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在北美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辩诉交易”是在司法实践中自发形成的,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纸判决将这一司法实践制度化。随着两大法系的逐渐融合,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也相继在立法中确立了各具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
但是,辩诉交易在其“原产地”美国的发展也非一帆风顺。上世纪30年代,辩诉交易刚出现在美国时,就一直是以“地下交易”的面貌在潜滋暗长的。直至1970年,在“布兰迪诉美国案”一案中才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1974年4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的法律地位。
关于辩诉交易在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地位,美国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沃伦·厄尔·伯格透露,美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体系“是基于百分之九十的被告会同意接受辩诉交易,只留下百分之十左右的案件进入审判”为前提。因此,即使稍微降低辩诉交易的比例,也会造成司法体系的巨大冲击——辩诉交易的比例如果降为百分之八十,就必须要投入两倍以上的司法资源(包括法官、书记官、法院行政工作人员、法庭、检察官、律师等),才能有效处理。
声音
认罪协商:不是花钱买司法公正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罪协商”已经有多年是局部试点,这些改革举措的称谓,似乎都在有意回避“诉辩交易”的说法。所以,“借鉴诉辩交易等制度合理元素”是这次司法改革中理念的更新。
针对有认罪协商是不是花钱买司法公正的质疑,更主流的观点是完善的刑事法律制度完全可以消除司法腐败的因素。司法效率其实是个全球性问题。对于我国的司法机关来说,诉辩交易的地方实践始终暗流涌动。这源于社会转型期犯罪数字的持续攀升,相比之下,司法资源显得越来越捉襟见肘。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来自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作为主要疏讼渠道的“认罪协商”(或诉辩交易)第一次有了上下联动的可能。理念的转变和常识的普及使得舆论的压力在减退,顶层认同与地方推动使得中国式的“认罪协商”前景更为广阔。效率和公正对于司法来说,二者都不可或缺。若“认罪协商”最大限度关照了我国现实,亦尊重了程序公正,它叫不叫“交易”其实并不重要。
观点
认罪协商机制彰显司法理性
认罪协商机制更有利于公平正义的最大化。在认罪协商过程中,被告人享有处分自己实体权益的权利,既可以作无罪答辩以获取无罪判决的机会,也可以作有罪答辩,以尽快结束诉讼并争取到较轻的处罚。由此不难看出,认罪协商机制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彰显了诉讼的民主性,无疑有助于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最大限度地确保公平正义。同时,认罪协商机制基于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理念而设立,被告人是否犯罪,需要得到其本人的自愿认可。没有被告人本人对犯罪的自愿认可,则不能对其定罪量刑,除非有完整的证据链固定犯罪事实。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控方和审判方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更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认罪协商机制还有利于增强司法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能够促进罪犯的自觉改造,打消不认罪就不被处罚的侥幸心理,从而以自愿认罪的态度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也就从根本上克服了正规刑事审判所产生的刑事判决的“非合意性”,罪犯自觉接受刑罚处罚安心改造亦有了最大的可能性,更有利于服判息诉,实现了控辩双方和审判方的共赢,这是司法理性的回归,值得推行,作为一种新的司法制度改革,认罪协商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支撑。
本期作者 肖武 王琳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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