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眉山7月27日讯(黄越)近日,仁寿法院汪洋法庭借助邀请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
2012年12月18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甲在仁寿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婚生女唐某乙随被告生活,但协议并未约定原告探望女儿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现双方主要就探望方式产生了激烈矛盾,原告想以逗留式方式进行探望,被告则坚持原告以看望式方式进行探望。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探望权,遂诉来本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考虑到此案虽是父母权利的主张,但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从有利于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考虑,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化解双方的矛盾。了解到唐某乙一直随被告和爷爷、奶奶生活,唐某乙的奶奶也很支持原告来探望女儿,承办法官便邀请唐某乙的奶奶一同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中,被告一直坚持要原告以看望式的方式探望女儿。承办法官联合唐某乙奶奶与被告进行了单独沟通,向其告知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权利人行使探望权,实际上是在履行继续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对子女形成健康的人生观施加影响,是更换一种方式教育子女。沟通后,被告表示理解并同意原告接走女儿共同生活,但就探望时间上双方又发生分歧。原告认为探视时间较短,承办法官联合唐某乙奶奶又与原告单独进行了沟通,劝告她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考虑,而不是以父母的利益为出发点,应选择更有利于缓解子女抵触心理的探望方式,探望时间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父母之间的剑拔弩张,最后受伤害最大的还是孩子,同时,唐某乙的奶奶也表示会支持和配合原告行使探望女儿的权利。
最后,在承办法官的不断努力下,原告同意退让一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自2018年起,原告可以每年寒假、暑假期间和女儿共同生活,自2017年9月起,每月第一周星期六上午十点至下午五点,原告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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