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于8月2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
记者注意到,与修订草案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删除了关于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的规定。在此前的审议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虚假交易只是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一项内容,按照虚假宣传处理即可,不需要单独规制。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此前关于搭售行为的规定。
明确商业贿赂第三方范围
二审稿进一步细化了关于商业贿赂的条款。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所谓“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所指的范围,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交易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建议删除搭售行为规定
修订草案一审稿还对违背购买者意愿的搭售行为进行规定。不过,有意见提出,对搭售行为的规范,应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反垄断法对此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必再作重复规定。
而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购买者如不愿接受该条件,可以选择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这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不宜予以干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此前关于搭售行为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