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前任东家“名声不好”,公民任某某将某网络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删除与前任东家相关的搜索关键词和链接,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北京市两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任某某全部诉请。有专家表示,我国民事权利体系虽然无“被遗忘权”法定权利,法学界对这项权利的法律性质、是否应受到保护、保护的法律路径等未形成主流学术意见,但是,此个案所带来的影响,势必会推动立法研究的进程。
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一起被遗忘权案,原告任某某认为前任东家名声不好,将某网络服务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删除和前任东家相关的搜索关键词和链接,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两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任某某全部诉请。
有专家认为,被遗忘权应该被立法部门重视,因为该项权利是互联网技术发展衍生出的新问题,应该是公众对民事权利范畴扩大的新要求。
资料
“被遗忘权”发展简史
1995年,欧盟就在相关数据保护法律中提出了“被遗忘权”概念:任何公民可以在其个人数据不再需要时提出删除要求。欧盟委员会从2012年开始建议制定关于“网上被遗忘权利”的法律,提议包括要求搜索引擎修改结果,以符合欧盟保护个人信息的方针。
接着,美国加州也通过了“橡皮”法律,要求科技公司应用户要求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这项新规于2015年生效,并有可能催生相关诉讼。
2014年谷歌曾经宣布,已经开始根据欧盟最高法院的裁定而在搜索结果中删除一些特定内容,给予用户“被遗忘权”。欧盟最高法院2014年5月裁定,允许用户从搜索引擎结果页面中删除自己的名字或者相关历史事件,即所谓“被遗忘的权利”。根据该裁决,用户可以要求搜索引擎在搜索结果当中隐藏特定条目。谷歌称工程师们加班加点地对技术架构进行了调整,从而执行欧盟的该裁决。对于应用户要求而已经删除的内容,谷歌已经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了用户。谷歌只处理了一少部分用户请求,谷歌收到约5万个请求。
欧洲法院2014年5月13日裁定,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拥有“被遗忘权”,并据此要求国际网络搜索引擎巨头谷歌必须按照当事人要求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当地居民有权要求各个网站和搜索引擎移除指向不切题的或者是过期的信息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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